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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昌9月30日电 题:赣江观澜:文旅深融如何再谱豫章新韵? 作者 卢梦梦 日前,江西“十四五”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新成效新闻发布会举行,详细介绍了江西“十四五”期间多姿多彩、气象万千的文旅发展盛况。 作为江西省会,英雄城南昌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文旅成绩单。据统计,2024年,南昌市接待游客量较“十三五”末增长48.7%,旅游总花费增长41.1%。 回望“十四五”,南昌如何立足资源优势和工作实际,实现从“流量爆红”到“产业长红”,从“景点旅游”到“城市沉浸”的跨越? 文脉传承“谋项目” 锻造城市硬实力 秋日的南昌象湖风景区,水光潋滟,游人如织。碧波环抱中,易址重建的豫章书院静静矗立。 “早就听说豫章书院是‘江西四大书院’之一,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书院桥的设计很特别,从桥上走向湖心岛的书院,每一步都能感受到古今交融的美感。”正在南昌豫章书院采风的山西大学生谢素倩感慨道。图为航拍南昌豫章书院。 南昌市图书馆供图 作为南昌市2025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之一,豫章书院游览步道和豫章书院建设工程的正式开放,不仅为英雄城再添一处文旅新地标,更是将历史融入现代肌理,在“古为今用”的时代课题中,写下一份厚重而充满活力的文化答卷。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王勃笔下的南昌,是诗意栖居的象征。而今天的南昌,正在让这种诗意从古籍中走出,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十四五”期间,南昌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打造了孺子书房、滕王阁“三还”及北扩工程、“两滩七湾”天然泳场、九洲公园等“零门槛、高质感”的城市公共服务空间,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文化标识体系,让市民游客在感受南昌的开放与温暖的同时,也在千年文脉和时代潮流的交汇激荡中,看见城市文旅发展的新天地。 活化创新“优业态” 增强城市吸引力 “到南昌之前,我只是想来见见鹿晗;来南昌之后,我发现这座城市有太多惊喜。”来自沈阳的游客杜雪雁告诉记者,在南昌看演唱会期间,她不仅尝到了地道的南昌美食,还打卡了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等网红地标。图为航拍南昌滕王阁旅游区北园区域。 刘力鑫 摄 在南昌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的商铺内,身穿汉服、蒙着面纱的古风乐手以琵琶、竹笛等传统乐器,演奏着《琵琶行》等经典民乐曲目。“表演再现了《琵琶行》中‘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画面,十分有新意。”杜雪雁说。 如今在南昌,随着越来越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文旅业态与沉浸式体验场景的出现,市民游客对这座英雄城有了更多期待和更新鲜的“打开”方式。 据了解,“十四五”期间,南昌充分发挥保利大剧院、赣剧院、南昌国体中心等文化地标的作用,积极培育演艺经济、赛事经济、谷子经济等新兴业态,引进策划了各类明星演唱会、音乐会、脱口秀、互动剧场等文艺活动,文化业态场景更加多元、更具活力,进一步打破了“门票经济”局限,迈向“体验经济”的广阔天地。 此外,洪都夜巷、豫章后街、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绳金塔历史文化街区等特色消费集聚区更是以“夜宴、夜游、夜娱”不断延伸城市消费链条,让城市在烟火气与时尚感的交融碰撞中更具魅力。 文旅融合“创品牌” 提升城市影响力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南昌八一广场上,由江西某部队官兵组成的国旗护卫队身着统一礼宾服,迈着铿锵有力的步伐,举行今年“弘扬爱国志奋进新征程”国庆升旗仪式的首次实地彩排。图为南昌八一广场升旗仪式现场,国旗护卫队迈着铿锵的步伐走向升旗台。(资料图) 刘思伟 摄 来自贵州的游客董星曌站在人群中,用手机拍下一帧帧画面。“我和朋友特地提前赶到南昌,就是为了观看国庆当天的升旗仪式,没想到先碰到了彩排,看完已经热血沸腾了,很期待10月1日早上的现场!” 据了解,2023年以来,“弘扬爱国志奋进新征程”八一广场升旗仪式已举办26个场次,现场观看人数总计超过92万人,已成为英雄城常态化、长效化、标志化的城市活动。 10月1日晚上8点,南昌还将在赣江中心区域的老官洲水域及城市地标“303双子塔”区域举办2025国庆烟花晚会。“早上看升旗,晚上看烟花。”国庆假期首日,市民游客将在英雄城体验到专属的城市浪漫。 “十四五”期间,南昌一直注重在城市活动中根植英雄城精神,常态化举办“爱我英雄城”城市主题活动,打造了八一广场升旗仪式、南昌马拉松、横渡赣江、烟花晚会等系列文旅体活动,城市品牌影响力不断彰显,构建了更加立体、多元的城市形象,展现千面千姿的城市魅力。 当文脉融入江湖,当产业赋能生活,在流量与“留量”间找到平衡的千年古城南昌,正以更具温度、更富创意的姿态,成为“外地人喜欢、本地人自豪、年轻人向往”的富有活力的英雄城市。(完)--> 【编辑:胡寒笑】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众筹商品也日益流行。网络众筹商品指的是发起者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起融资请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特定商品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出现纠纷后应当如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网络众筹商品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小杨的诉讼请求,判决众筹发起者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支付的全部众筹款项,并承担商品寄回产生的运输费用。 【案情回顾】 “众筹”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 某点平台是专门开展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该平台的《支持者协议》1.3条约定“众筹指发起者与支持者共同完成项目、实现梦想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支持者出资支持发起者、发起者完成项目并依据项目页面中的约定完成承诺”。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在某点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众筹项目,目标金额为698000元,支持者可通过支付6980元参加该项目众筹,回报为“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了商品的外观,“众筹回报”处载明“本次众筹车款仅需6980元即可拥有,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处载明“本次众筹活动的车款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整车质检及3C认证申报,是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上路的改装车款”;“风险提示”处载明“您参与众筹是支持将创意变为现实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易,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因素,众筹可能失败……” 2023年8月,小杨支付6980元参与众筹项目。当月,涉案项目众筹成功。同年11月,小杨收到涉案电动车时发现随车的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 小杨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6980元并退货,同时承担退货运费。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小杨诉讼请求,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涉案众筹项目为投资行为,平台众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 【法院审理】 支持者下单是“购物”而非“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小杨货款6980元,小杨将涉案电动自行车退还某科技公司,退货运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某点平台的规则来看,商品众筹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合伙合同,需要结合众筹时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某科技公司在众筹项目页面展示众筹商品的外观,列明众筹商品的详细参数并保证可合法上牌,可以确认该商品在众筹时已经生产并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众筹支持者下单时没有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其下单是为了取得商品所有权而不是为了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小杨支付款项后,某科技公司要承担出卖人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小杨收到的电动自行车不包含产品合格证,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交付产品合格证是出卖人负有的从给付义务,某科技公司违反该给付义务,直接导致小杨无法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小杨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货退款。综上,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众筹也需遵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商品众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无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典型合同中,从合同类型来区分,商品众筹合同可以被认定为非典型合同,也可以被称为无名合同。 关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编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商品众筹合同要结合众筹商品的具体状况、双方真实的缔约目的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商品众筹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众筹时,如果发起者明确告知众筹商品尚未研发或者正在试验阶段,支持者下单时对于商品研发失败有相应的风险预期,此种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众筹商品已经生产或者不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者下单时并无商品研发失败的预期的,此种情形下支持者参与众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商品的所有权而并非为了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具有买卖合同的属性,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本案情形明显符合第二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等。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交付商品的相关单证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交付电动车合格证与车辆不符,违反从给付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小杨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涉及商品众筹模式的典型案件,众筹主体涉及众筹平台、众筹发起者、众筹支持者等多方主体,在众筹过程中存在众筹成功、众筹失败、项目终止等多个情形。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商品众筹合同的法律性质为非典型合同,不能简单定义为某一类合同,要善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商品众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参照适用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后,要准确界定商品众筹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出卖人的义务及合同解除的标准。该案为商品众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明确了司法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 文/杨宗腾王远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琴】